2016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厅字〔2016〕51号,以下简称《方案》)。此前,《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部署开展此项工作,有利于理顺规划关系,精简规划数量,健全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有利于系统解决各类空间性规划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率;有利于改革创新规划体制机制,更好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更好服务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规划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
《方案》明确,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的战略部署,全面摸清并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省级空间规划,为实现“多规合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方案》提出,在海南、宁夏试点基础上,综合考虑地方现有工作基础和相关条件,将吉林、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贵州等7个省份纳入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试点省份探索协同编制省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允许试点省份选择部分所辖县(市、区)数量较少的市地级行政单元,探索上下协同编制空间规划的路径、模式。同时要求,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明确相关综合机构负责全面协调和统筹管理各类规划,统筹推进省级和市县级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
《方案》要求,各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一思想、密切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成果,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